根据《中共新都区委新都区人民政府关于新都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》(都委发〔2019〕2号)精神,为保障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连续履行职责,原使用的“新都区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”,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变更为“新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”。本通告发布之前依法取得的加盖“新都区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”的不动产登记证书、不动产登记证明法律效力不变。
特此通告。
新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
2020年4月2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