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法定时限:30个工作日;承诺时限:1个工作日。
(二)主要法定依据
1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2.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
3.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
4.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》(试行)
(三)办理程序
申请→领证(缴费)
(四)申请材料
必备要件:
1.不动产登记申请书;
2.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;
3.《不动产权证书》或《土地使用权证》、《房屋所有权证》及《不动产登记证明》;
4.抵押权变更的材料;
5.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;
其他要件:
因抵押权顺位、被担保债权数额、最高债权额、担保范围、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,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,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;
备注:
抵押权变更的材料,包括:
1. 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、名称变更的,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;
2. 担保范围、抵押权顺位、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、债务履行期限、最高债权额、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,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。